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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互联网打赏可以退还 最高法:不满八周岁消费的支出 一律应该退还”

文章来源:中国小康网 发布日期:2021-06-09 11:06:02 浏览:

5月20日( 5月19日),新闻网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新冠肺炎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 其中,限制民事行为的能力者未经监护人同意参加网络直播平台,监护人向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请求退还价款,法院确定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最高法解释,该规定包含两个含义:一是适用对象方面。 本条规定以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为首要对象,但“举重明显较轻”,对未满8岁的儿童来说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此未满8岁的未成年人参加网络游戏消费的支出应全部返还,这依法

二是在支出额方面。 本条规定不使用“一律”的方法,只将应退还的金额限定在不符合未成年人年龄、智力的部分,在这些具体案件中,法官可以根据孩子涉及的游戏类型、成长环境、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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