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优化外汇业务管理 支持涉外业务快速发展”
国家外汇管理局14日发布《关于支持国家外汇管理局优化外汇管理(/h/)涉外业务快速发展的通知》(汇〔〕8日,以下简称《通知》,涉及8条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重磅措施。
一、优化外汇业务管理
(一)全国宣传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 在确认资金符合实际合规、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录用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允许符合条件的公司将资本金、外债、海外上市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国内支付的,无需事先向银行提供真实性说明资料。 银行应当按照审慎的展业大致控制相关业务风险,事后提取按照相关要求办理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 所在地外汇局应加强拆除和事件事后监管。
(二)取消特别退保业务登记;。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公司名单分为“a”类的公司,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汇款日与实收、付款日间隔不少于180天(不含),或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原路汇款机的业务,无需事先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金融机构为公司办理上述免予登记的退保业务,应当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的附件中注明“专项退保”。
(三)简化部分资本项目的业务登记管理。 将相应的内保外贷款和境外汇款注销登记委托银行办理。 非金融公司的内保外贷责任解除,未发生内保外贷履约担保的,可以直接向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管辖内的银行进行内保外贷登记。 非金融公司境外贷款期限届满且正常收回境外贷款利息的,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下银行可以直接办理境外贷款注销登记。
(四)放宽具有出口背景的国内外货币贷款回购。 出口结汇等境内外货币贷款按规定进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进行结汇时,公司应大致从自己的外汇或货物贸易出口收到结汇资金后偿还。 公司出口确实不能按期结汇,其他外汇资金不能用于偿还上述境内外汇贷款的,贷款银行在审慎展业的大体情况下,可以为公司办理回购还款手续,并在每月头5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有关情况。
二、完全外汇业务服务
(五)为外汇业务采用电子发票提供便利。 银行采用审查电子发票的方法进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取消公司a类分类,成立2年以上的条件。 银行按照规定审核电子发票的方法进行服务贸易、首次收入和二次收入外汇收支的,可以不印刷电子交易发票。 银行办理个人结算业务时,不可以印刷《结算/购买通知书》。 银行应当办理上述业务,确保电子发票的真实性、合规性、录用的唯一性,并暂缓对电子发票或电子新闻进行5年的仔细审查。
(6)优化银行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结算。 越来越多的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刷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2019〕13号),在满足交易新闻收集、真实性审查等条件下,通过交易电子新闻向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收取结算和相关资金。
(七)放宽业务审查的签名手续。 金融机构按规定审核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可以根据内部控制要求和实际业务需求,按实质合规情况大致自主在发票原件上填写汇款金额、日期,并按现行规定保留审核材料
(8)支持银行金融服务创新。 银行通过多元化的玩法科学判断公司的信用状况,对因无法客观控制的因素导致涉外收支困难的公司进行区分分类,鼓励有望快速发展的中小微涉外公司在外汇贷款方面给予延期贷款、简化手续等倾斜。 银行利用数字外管平台开放的公司信贷、支付汇率等新闻,开展合规经营和业务创新,支持做好对中小微涉外公司的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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