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取消来华设立机构的外国银行总资产要求”
25日,新闻网12月26日信银保监会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细化执行。
《细则》制作副本
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制定改革实施,大体按照制定《条例》的指导思想,实行细分银行领域的开放措施,扩大外国银行商业存在形式的选择范围,取消来华设立机构外国银行总资产的要求,办理人民币业务 包括外国银行分行吸收人民币零售存款门槛至50万元,调整外国银行分行资产指标要求。
二是纳入近年来公布的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开放的若干事项,提高立法等级。 这些开放事项包括确定某些业务应用报告系统。 外资银行依法确定可以与母公司集团开展国内外业务合作的外国银行获准向中国境内分行支付营运资金合并计算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外国银行托管行,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准予其他分行开办相关业务。
三是优化外国银行分行流动性比例指标考核,调整监管职责分工和报告程序的部分条款,将生息资产提取批准的条款改为提取前报告,制定与《银领域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不一致的条款,涉及监管部门名称的地方
五方面的优化
银保监会负责人表示,《细则》比照《条例》,编制文案,首要细分五个方面,一是《条例》规定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许可行和分行的基础上,行和分行应具备的条件,并规定相应的
二是根据《条例》的编制情况,批准人民币业务和向中国撤销设立机构外国银行总资产要求的复印件,确定《条例》中经营人民币业务应满足的审慎性要求。
第三,《条例》考虑到外国银行分行将中国境内公民人民币定期存款从100万元以上吸收到50万元以上,外国银行分行存款一般不投保我国的存款保险。 根据这一增加规定,外国银行分行在开展存款业务时必须向顾客充分披露存款保险新闻。
四、根据《条例》授权编制外国银行分行栖息资产指标的具体要求,规定外国银行分行必须在公共债务额的5%以上持有银保监会指定的栖息资产。 外国银行分行在银保监会指定的栖息资产余额达到营运资金30%的,可以中止增资。
五、对外国银行国内分行实施合并审查。 对原《细则》相关条款进行相应调整,将生息资产比例、人民币营运资金充足率、流动性比例的评估方法从单一评估调整为国内分行合并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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