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拟加大证券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提高证券违法价钱”
12月23日,新闻网要求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审证券法修正案。 修正案四审查拟进一步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明显提高证券违法价格,严惩和震撼违法行为人。
4修改草案审稿规定,规定对相关证券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且,大幅提高行政处罚金额,根据违法所得计算罚款幅度的,处罚标准将由原来的1~5倍提高到1~10倍。 实施定额处罚的,从原多数规定的30万元(人民币,下同)到60万元,分别最高为200万元到2000万元(诈骗发行行为等),以及100万元到1000万元(虚假陈述、市场行为等),50万元到500万元。
在此次证券法修正案《四审》中,报告书提出了以下6条编辑意见
一、全面推行登记制的基本定位规定证券发行制度,不规定核准制。 此外,为相关板块、相关证券品种逐步实施登记制的程序安排,将留出法律空之间。
二是根据职能监管大体情况,国务院按照本法大体统一规定确定资产支持证券、理财产品等具有证券属性的金融产品的管理方法,规范同一产品的发行、交易活动。
由于三契约型品种(股指期货)可以适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目前有关方面正在起草期货法,将来可以纳入期货法的调整。 据此,证券法可以不对证券衍生品种向国务院规定具体的管理方法。
四、增加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行证券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解决和追究法律责任。
五是在民事诉讼法框架内,结合证券民事诉讼的具体优势,比较完善相关制度,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是进一步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证券违法价格,严惩和震撼违法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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