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抓共管 社会共治!广东出台反家暴法地方版”
新闻网站独家特辑
文/《小康》新闻网记者胡妍张玉荣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将于年10月1日起实施。 《办法》确定政府和职能部门及有关组织的职责,加强法治推进教育,实行强制报告、公安预警、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有助于形成共管、社会共治的反家庭暴力的从业结构。
今年7月,河南省一名女性跳楼,起诉离婚一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6月,刘先生提出离婚诉讼,地方法院以“双方意见不一致”为由要求调解,未作出判决。 7月28日,刘先生向媒体表示,自己终于被判决离婚。 刘先生的经历再次引起了公众对家庭暴力的高度关注。 一天后,广东公布了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方法,为社会中青打了一针良药。
7月29日,广东省人大、省妇联起草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广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上表决,全票通过。 对社会普遍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为家事、稀泥的办法,《办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犯罪行为的立案解决的《办法》涉及的家庭暴力行为,被害人要求调查的,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被害人的真实意愿
总结司法实践和域外经验作出创新规定
“我省家庭暴力事件总体表现量大、形式多、举证困难。 年-年,全省妇联系统受理家庭暴力信访14172件,约占信访总量的1/5,基本呈逐年上升趋势。 年全国离婚纠纷一审审查案件中,我省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量居全国首位。 我省有时也发生家庭暴力导致民间转刑的重大事件,家庭暴力现象不容忽视。 ”。 广东省人大社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永康表示,社会上仍然普遍存在家庭暴力是“家务”的错误观念,部分职能部门对家庭暴力“不愿管理”,反家庭暴力部门职责分工不确定,公安机关处理家庭暴力案件不规范, 认为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确定政府、职能部门和有关组织的职责,如家庭暴力受害者举证困难,对家庭暴力受害者救助不足等。 法治推进教育,实行强制报告、公安警告、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比较有效的实施,形成共管、社会共治的反家庭暴力就业格局。
珠海妇女维权和新闻服务站开展了“幸福-平安家”系列推广活动的启动仪式和“‘你好新时代’——巾帼展风采法治我实践’的推广活动。
茂名妇女维权和新闻服务站开展“心连心齐抗暴力”妇女支持小组活动。
对于《办法》的出台,相关职能部门正在对文案进行更加确定和更加具体的评价。 特别是将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纳入保护救助对象,受到社会的关注和评价。 《办法》第50条第2款规定:“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者。” 据了解,这一规定是在总结广东地方司法实践经验和参考域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创新的规定。
据介绍,这项创新规定的构想来源于广州市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案。 年,阿敏(化名)因与丈夫阿泽(化名)的离婚纠纷被法院起诉。 得知此事的阿泽,去阿敏父母家咨询,在此期间,阿泽的感情失控,持刀砍下阿敏,儿子小棠(化名)目睹了这件事。 随后,阿敏在律师的帮助下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由于该保护令到期前案件没有开庭,阿敏申请延期保护令,法院认为在保护令生效期间,阿泽没有实施家庭暴力、骚扰行为,驳回了请求。 在案发过程中,法院委托社会护理人员到学校与小棠进行深入交流。 发现海棠的父母从他两岁开始吵架。 目睹家庭暴力后,海棠接受了近一年的心理咨询,但仍有噩梦、烦躁,对父亲有明显的抵触情绪。 年,阿泽来学校接小棠放学后,强行带他回家,小棠溜了出去回了学校。 唐先生在这之后感到害怕,被母亲阻止,回学校。 广州市妇联向阿敏母子提供心理支持,协助律师队伍申请小棠人身安全保护令,经法院听证程序,法院最终同意发布此人身安全保护令。
参与案件处理的广东五美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小非在域外的这项理论研究中表示,目击家庭暴力的儿童所受到的伤害包括身心方面的伤害。 即使不看到父母关门打人,只要听到外面谩骂和哭泣的声音,就会受到很大的伤害。 “在案件过程中,我们向法院咨询,借鉴领外的经验,做出了大胆的尝试。 在这个特定的事件中,除了母亲是家庭暴力的直接受害者之外,孩子也是。 在大家的协助下,我们向法院发布了将全国第一个有可能目睹家庭暴力的孩子作为申请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规处长吴章敏表示,将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纳入保护救助对象,是保护未成年人免受家庭暴力“软性伤害”的立法实践。 切实体现了法治进步,释放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治正能量。
另外,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各家庭的共同责任。 方法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确定反家庭暴力工作人员“实行社会共治”“办法”,确定政府、相关国家机关和社会各方面的职责,确定相关单位和个人制止的权力和危险情况下举报的义务,改变反家庭暴力是家务的错误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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