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
3月21日前,新闻网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对肺炎疫情影响稳定就业措施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全文副本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冠防控肺炎疫情的影响
加强就业活动的实施意见
国弁发〔〕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深入贯彻总书记新冠统筹推进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事业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恢复和稳定就业,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更好地实施就业优先政策
(一)推动公司企业活动重新开工;。 重叠分区分级精准防控,提高企业活动恢复开工服务的便利性,取消不合理审批,坚决纠正限制劳动者回岗的不合理规定。 加快重大工程项目、出口要点公司恢复,以制造业、建筑业、物流业、公共服务业和农业生产等为突破口,全力推进要点领域和低风险地区就业,逐步推进其他领域和地区就业。 协调处理企业恢复生产公司日常防护物资的投诉,督促企业、食堂宿舍等防控措施的落实。 (快速发展改革委、工业和新闻部、交通运输部、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大减负稳定岗位的力度。 加快实施分阶段、对比性的减税减费政策。 增加失业保险稳定返还,对不裁员或裁员少的中小企业,返还标准最高可提高到公司及其职工支付上年度失业保险费的100%,湖北省可放宽到所有公司。 对暂时生产经营困难、裁员无望或裁员少的保险公司,适当放宽其稳定退保政策的认定标准,向受疫情影响的公司倾斜要点,退保标准按6个月以下的当地人均失业保险费和参保人数明确,或按3个月以下的公司及其 到年6月底,工程建设项目将暂缓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允许支付记录良好的公司,可以免除。 切实落实公司吸收集团就业的定额税收减免、担保贷款及贴息、就业补贴等政策。 加快实施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缓期政策,减免期间公司吸收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以顺延。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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