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发布高校命名最新规范 这样字样不得采用”
教育部网站公布,教育部正式印发《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强调高等学校命名要多次一致、准确规范、实行一校一名制。 暂定办法公布后,新设立的大学命名、现有大学更名、合并大学更名等将遵循最新规范。
《暂行办法》强调,高等学校命名多次是名副其实、准确规范,体现办学理念,突出内涵特色,做大做强不求全。 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学校水平、规模、类型、学科类别、教育科研水平、隶属关系、所在地等明确名称,实行一校一名制。
《暂行办法》对高等学校名称采用地域字段、学科或者领域字段、英语译名等提出确定规范。
高等学校名称采用地域场地时,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基本上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家”“国际”等代表中国及世界的惯用字体,不得冠以“华北”“华东”“东北”“西南”等地区及地区的变体。
(2)基本上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区名称不得冠以的省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学校可以采用省域命名,其他学校确实需要采用省域命名,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关闭,但必须在名称中确定学校所在地。
(三)未经授权,不得采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体所有的商标、尺寸、名称等,不得采用国外高校的中文译名和简称。
高等学校名称采用学科或者领域的字段时,应当遵循以下规范。
(1)农林师范学校在合并调整时,基本继续保存农林师范名称,以免农林师范教育受到损害。
(2)多学科和领域类别不并存的现象几乎不超过两个。
(3)不盲目跟随领域的快速发展变化而频繁变更。
(四)采用相同学科或者领域的赛场,应当在省域范围内具有区分度。
高等学校采用英文译名,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英文译名与中文姓名一致。
(二)学校名称为“大学”时,对应的英语翻译为“university”。
(3)学校名称为“学院”时,也可以将对应的英语翻译成“college”,根据学科类型的不同,也可以翻译成“institute”“academy”“conservatory”等。
(四)学校中文名称中含有特殊含义的字段,可以采用音译。
高等学校名称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基本上不得以个人名义命名,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的,可以在学校名称中采用对学校迅速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捐赠者名称或者名称。
(2)未经授权,不得采用其他高等学校录取的名称。
(三)不接近其他学校名称,引起混淆。
(4)字数控制在大致12个字以内。
独立学院搬迁的独立学校,名称不得包含原举办学校名称和简称。
《暂行办法》强调, 高等学校应当严格管理、合理录用支撑学校历史和声誉的学校名称无形资产,依法保护,稳定名称,保持近10年的更名间隔。 为服务国家和地区重大战术等特殊情况的高等学校命名若干事项,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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