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就学位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三种情形或将被撤销学位!”
教育部日前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征求公开意见。 反馈的截止日期是2021年4月15日。
意见书指出,取得学位的人员在取得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由学位授予机构撤销学位,收回或作废学位证书:
(一)存在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
严重剽窃、伪造、模仿、数据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质量不符合标准的
(二)以冒名顶替、徇私舞弊等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或者毕业证书;
(三)学习期间存在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没有申诉的机会,根据意见书,学位授予机构在做出不授予学位或取消学位的决定之前,应该听取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的陈述和申辩。
针对各位同学关心的答辩,关于能否取得学位的问题,意见书指出,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未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改编并重新申请答辩。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以在两年内改编并重新申请答辩。
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水平,申请人尚未取得该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的,可以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此外,意见稿强调,境外学校机构在中国境内授予境外学位,必须遵守国家相关规定。 (综合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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