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在共克时艰中更要对假货说不”
新闻网站独家特辑
文/任燕芳
由新冠引发的肺炎疫情造成疾病、受伤死亡和收入下降、工作机会减少等各种问题,谁也不能完全置身事外,团结一心、共同克服困难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此时,放弃诚信,放弃心底的道德法则,必须受到道德谴责和法律惩罚。
年末年初,突然新冠引发的肺炎疫情引爆了各种防疫用品,但春节假期国内工厂产能不足,供应严重不足,因此很多人求助于网购和海外代购。 这些人有些无暇辨别真伪,不太容易辨别,有些经营者实在经不住诱惑,想赚大钱,所以除了涨价之外,各种假冒、劣等货也借“疫”抬头。
这个时间市场上常见的情况大致有四种。 一是口罩、酒精等防疫用品质量不同。 例如,口罩的开线、产品过期等。 二是一些商家擅自销售属于三无产品的防疫用品三是以防疫为噱头,夸大或虚假推广普通口罩的防护效果,或者一次也不重复地冒充普通口罩。 四是销售假冒企业品牌口罩、进口口罩等。
我该怎么办? 为了避免陷入陷阱,最安全的方法是在购买前确认卖方的资质、诚信等事项,查阅产品的详细新闻,尽量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以便有证据,将来作为维权的依据。
对于生产者和销售者,货物交接后的责任不是最后期限,仍然有可能承担各种各样的法律责任。 首先,客户可以主张的民事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要求经营者更换、退货( 7天无故退货)、赔偿损失。 (造成人身损害的)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残疾生活补助用具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 (如有欺诈行为)要求将赔偿中蒙受的损失增加至客户购买商品前的3倍价款(增加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已知存在缺陷,对死亡或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要求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顾客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当事人改正,可以根据情节责令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甚至公司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 各地已有相应的例子层出不穷。
一般来说,口罩根据采用功能可以分为民间口罩、医用口罩、劳动保护口罩等,其中医用口罩可以比较有效地过滤有害的飞沫、病毒,防止疾病的感染,在这次疫情防控中,使用量巨大,是假冒伪劣产品的重灾区和 但是,不管是哪个口罩,假的贩卖假不仅是道德问题,还可能违反刑法,受到刑事处罚。 例如,非法制造销售伪劣民用口罩、劳动保险口罩的,违反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违法制造、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医用口罩,可能违反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后果尤为突出
因此,客户遇到这种问题时,可以先致电市场监管部门,由市场监管部门判断商家是否属于无照经营或违法经营。 发现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顾客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情况,可以对自己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和伤害依法要求赔偿。 情节严重者向公安机关举报,以经营者是否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材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诈骗罪、故意伤害罪等罪进行侦查、公诉,对本科给予刑事处罚
诚信是交易的根本,疫情下对虚假销售行为必须零容忍。 病毒的迅速扩散导致疾病、受伤死亡和收入下降、员工机会减少等各种问题,谁也不能完全置身事外,同心同德、共时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受新冠疫情防控工作的影响,备受瞩目的央视“315”晚会延期举行,但消协仍公布了各类费用维权典型案例。 希望广大客户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实现勇敢维权、科学维权、理性维权。 创造良好的费用环境是与每个人的努力分不开的。 这个时候,放弃诚信,放弃心底的道德法则,就意味着放弃头顶上的星星空,必然要受到道德上的谴责和法律上的惩罚。
[作者是山东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小康》新闻网独家特辑)
本文刊登在《小康》年4月的上旬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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